欧盟市场销售的玩具和其它消费品将新增多环芳香烃(PAHs)的限制要求
近期,欧盟将REACH法规附录十七中的多环芳香烃(PAHs)的限制范围扩大至物品(主要为玩具和其他消费品)的塑胶和橡胶部件,其限值取决于物品的用途和性质,该规定的开始执行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
早在2013年7月,将REACH法规附录十七第50条中多环芳香烃(PAHs)的限制范围扩大至玩具和其他消费品的修改建议就已经赢得了REACH委员会的大力支持。
2013年12月7日,欧盟官方公报(OJEU)出版了(EU)第1272/2013号法规,该法规已将多环芳香烃(PAHs)的新要求加入到REACH附录十七第50条中。清单中的多环芳香烃(PAHs)被列为1B类致癌物,其限制范围从现有的轮胎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增量油及类似油扩大到物品的塑胶和橡胶部件,这些部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长时间直接或短时间重复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
这些多环芳香烃(PAHs)并非有意添加到物品中,而且作为塑胶或橡胶的组成物也不执行特定的功能。它们作为杂质出现在用以制造物品的增量油和炭黑等原材料中,经验表明,大量消费品的塑料或橡胶组件中均可检测出这些物质,当然,其它材料中也有可能会检出。该规定的开始执行日期是2015年12月27日,在执行日期前首次上市的物品可以豁免。
新规定的重点见下表:
(EU)第1272/2013号法规(对 REACH附录十七第50条关于多环芳香烃(PAHs)要求的修订) | |||
多环芳香烃(PAHs)(缩略词) [CAS]
| 范围 (持续或短时间直接与皮肤或口腔接触的橡胶或塑料部件) | 要求 (每个PAH )
| 执行日期 |
苯并[a]芘(Bap)[50-32-8] 苯并[e] 芘(Bep)[192-79-2] 苯并[a]蒽(BaA)[56-55-3] 1,2-苯并菲(CHR)[218-01-9] 苯并[b]荧蒽(BbFA)[205-99-2] 苯并[j] 荧蒽(BjFA)[205-82-3] 苯并[k] 荧蒽(BkFA)[207-08-9] 二苯并(a,h) 蒽(DBAhA)[53-70-3]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 服装、鞋、手套和运动服; 家用器具、手推车、助行架; 运动设备,如:自行车、高尔 夫球杆、球拍;表带、腕带、口罩、头带; | ≤1mg/kg | 2015年12月27日 |
儿童护理用品 | ≤0.5 mg/kg | ||
豁免:在执行日期前首次上市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