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产品中含有有意释放物质,且该物质年出口量大于 1 吨,需要进行注册。
■若产品中不含有意释放物质:
1) 若产品中含有高关注物质(即SVHC),并且含量小于0.1%,无需通报和主动进行信息传递,但是如果进口商或消费者要求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2) 若产品中含有SVHC,并且含量大于0.1%,同时年出口量小于1 吨,必须向下游进口商进行告知和相关信息传递,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
3) 若产品含有 SVHC,并且含量大于0.1%,同时年出口量大于1 吨,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工作;
4) 应消费者要求,物品的所有供应商应该收到请求的45 天内,提供给消费者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以使物品安全使用。这些信息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注:目前SVHC清单里已有73个物质。
■限制物质
即 REACH 法规附件17,是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是物品除SVHC 以外的重要工作内容。2009 年6 月1 日欧盟关于限制物质旧的监管条例76/769/EEC 指令废除,所有相关条例被归入REACH 法规统一执行。任何物质,不管是其本身或含在配制品、物品中,只要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限制,对于限 制含量,附件17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