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EMC指令89/336/EEC始定于1989 年,后经过了三次修订。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旧EMC指令89/336/EEC 也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与旧指令相比,新EMC指令2004/108/EC对“设备”和“固定成套设备”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取消了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合格评定程序,只保留了基于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的合格评定程序;增强了设备的可追溯性。
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指南 Guide for the EMC Directive 2004/108/EC(2007-05-21)
1. 基本要求
欧盟EM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2. 协调标准
对应于音视频产品的电磁兼容协调标准为EN 55013(无线电骚扰)、EN 55020(抗扰度)、EN 61000-3-2(谐波电流)和EN 61000-3-3(电压波动)。具体要求见下表,“DoC”为推断符合性中止期:
标准内容EN标准及修订件DoC对应国际标准及修订件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无线电骚扰EN 55013:2001
A1:2003
A2:20062004.09.01
2006.04.01
2009.03.01CISPR 13:2001 (modified)
A1:2003
A2:2006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抗扰度EN 55020:2002
A1:2003
A2:20052006.12.01
2006.12.01
2008.02.01CISPR 20:2002
A1:2002
A2:2004
EN 55020:20072009.12.01CISPR 20:2006
谐波电流EN 61000-3-2:20062009.02.01IEC 61000-3-2:2005
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EN 61000-3-3:1995*
A1:2001
A2:20052001.01.01
2004.05.01
2008.09.01IEC 61000-3-3:1994
A1:2001
A2:2005
* 注:2008年9月30日,欧盟发布了新的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的EMC标准EN 61000-3-3:2008。但该标准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现在尚未列入EMC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之中。
3. 合格评定程序
在EMC指令中,采用模式A的合格评定方式。制造商必须拟制技术文件来证明符合保护要求,这包括设备符合相关协调标准的证据,或者如果不使用或部分使用协调标准时一份详细的技术理由。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设备依据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制造商也需要完成EC合格声明并加贴CE标志。制造商还可以自愿选择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过程。对于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见下图:
首先,制造商需要根据相关EMC现象对设备进行EMC评定,以确保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需要考虑设备所有正常预期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EMC评定要确保在制造商确定的预期用途的所有典型配置下,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有三种方式:① 使用EMC协调标准;② 不使用协调标准,而是制造商使用自己的方法;③ 两者的混合。制造商可以请第三方为其进行EMC评定,或协助其进行部分评定,但责任仍在制造商。
(1) “最坏情况”方法
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可以只对最可能造成最大骚扰和最容易受到骚扰影响的配置进行EMC评定,这种方法被称作“最坏情况”方法,旨在减少评定的成本。
(2) 使用EMC协调标准
正确使用涵盖EMC指令所有基本要求的相关协调标准,相当于进行详细的EMC技术评定。这是证明EMC符合性的最常用和优选的方式。当投入市场的单个设备符合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的最新整合版本的相关协调标准的EMC要求,可推断其符合EMC指令的保护要求。
当新协调标准实施时,需要对新版标准进行EMC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直接影响设备EMC特性的变更,有时可能需要重新检测;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旧版标准,则需要增加其他技术解决方案。选择适当的协调标准是制造商的责任。
(3) 没有使用协调标准的EMC评定
如果不使用协调标准进行EMC评定,制造商须提供符合性的明确的证据。这种情况特别适用于那些新的却没有相关标准的产品。对于特定设备的评定依赖于:设备的自然属性(设备特性);预期用途;使用场所、EMC环境;产生的或影响设备的骚扰类型;环境条件;抗干扰的性能标准。
4.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使设备对于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得到评定,它包括了如下所有必须的实际(技术)细节:
技术文件涵盖的产品识别;
设备的一般描述;
如果使用协调标准,则需要符合性证据,至少需要一份使用的协调标准的清单及其测试结果;
如果没有或部分采用协调标准,应提供满足指令基本要求所采取措施的描述,包括有关EMC评定的描述、测试报告、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等;
如果制造商使用EMC指令附录III的评定程序,应包含公告机构的声明。
5.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最低要求):
对于指令2004/108/EC的引用;
对设备的识别(型号、批号和系列号等);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确保设备符合指令规定的合格声明所依据的标有日期的规范(即OJEU公布的协调标准);
合格声明的日期;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的授权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名。
如果遗漏了最低要求的任何内容,合格声明就被认为不完整而无效,并可能导致成员国的公告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另外,当几个指令同时适用于同一设备时,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所有的合格声明合为一个声明。
6. 信息要求
设备识别信息:型号、批号、系列号或其他鉴别设备的信息,设备的识别信息必须清楚地与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相关联;
可追溯性信息:制造商、欧盟授权代理或产品投放市场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在设备随附文件中,或在设备或包装上标出;
安装、使用和维修的信息:提供为符合指令保护要求而正确组装和安装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在用户手册上提供与预期用途相一致的设备的使用信息;
限制使用的信息:当不能确保设备在住宅区使用时符合保护要求,如居住环境下超过标准限值,设备随附文件和包装应指出限制在住宅区使用,如加注“在住宅区使用可能会造成干扰”的警告。
7. 公告机构
EMC指令中公告机构的参与是自愿性的,其目的在于帮助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审查制造商拟制的技术文件。公告机构是成员国主管当局指定的有能力审查技术文件的机构,应满足EMC指令附录VI规定的标准。
公告机构可以是EEA境内的机构,也可以是与欧盟在EMC指令领域有互认协议(MRA)的国家境内的机构。在EMC领域,与欧盟有互认协议(MRA)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和瑞士。
8. EMC指令的实施
市场监督旨在保证产品在整个单一市场具有同等的保护水平。成员国有必要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确保投入市场和投入使用的设备在正确安装、维修和按预期用途使用的情况下,符合EMC指令的要求。EMC指令使得市场监督机构可以获得制造商、欧盟授权代理、进口商、或将产品投入市场的负责人所提供的设备信息、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
一般市场监督只发生在制造商对产品负有正式责任后。对于在贸易展销会、展览会或类似活动中陈列或演示的产品,如果展示设备旁有明显的标牌显示设备在符合EMC指令前不会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在展示时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避免电磁骚扰,允许不符合设备在这些展会中进行展示。如未满足上述条件,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停止演示、从活动中撤出产品、给予警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