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SVHC
根据REACH法规57条,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
(1) 第1类,第2类致癌,致畸,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2类物质;
(2)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3)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4) 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3两项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
SVHC清单发布过程
■ 2008年10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5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一批清单)。
■ 2010年1月13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4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二批清单)。
■ 2010年3月30日,REACH法规的主管机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将丙烯酰胺列入高关注物质。
■ 2010年6月1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定将8种物质列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三批清单)。
■ 2010年12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四批清单8种物质(SVHC第四批清单)。
■ 2011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五批清单7种物质(SVHC第五批清单)。
■ 2011年12月1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六批清单20种物质(SVHC第六批清单)。
■ 2012年6月1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七批清单13种物质(SVHC第7批清单)。
■ 2012年12月1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八批清单54种物质(SVHC第8批清单)。
■ 2013年6月3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九批清单6种物质(SVHC第9批清单)。
■ 2013年12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十批清单7种物质(SVHC第10批清单)。
■ 2014年06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 第十一批清单4种物质(SVHC第11批清单)。
产品中含有SVHC时,企业需要履行责任和义务
■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 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当此物质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 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
■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何为SVHC通报
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规定了化学品、下游物品的各项责任义务,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广泛的法规。
REACH法规附件XIV候选清单即为SVHC清单,法规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
●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t/y/生产商或进口商;
●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超过0.1%的浓度。
谁需要进行通报
● 欧盟制造商
● 欧盟进口商
● 非欧盟生产商(必须委托唯一代表OR进行)
何时通报
● 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通报须在2011年6月1日起6个月内提交;
● 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通报须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SVHC清单发布过程
● SVHC第一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4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单(20项)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七批清单(13项)于2012年0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2012年06月18日,ECHA整合SVHC清单,第二批物质减至13项
● SVHC第八批清单(54)项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九批清单(6)项于2013年6月3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批清单(7)项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为什么要通报
欧盟对境内流通产品执行REACH法规。欧盟境内产品必须履行REACH法规的各项义务,才能合法生产或进口。各国针对REACH法规立法通过了严厉的监管和惩罚措施,欧盟海关可进行REACH符合性审查,若违反REACH法规,将面临产品召回、罚款甚至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