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法规
·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Chemicals ),简称GHS,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2013年开始,欧盟、美国、日本、中国等国相继实施GHS。
·REACH法规(1907/2006)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CLP法规(EC NO. 1272/2008),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录Ⅲ
·指令2001/58/EC
·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
·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ANSI Z400.1-2004中文名危险工业化学品.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制定。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制定的关于MSDS格式与编写内容的规定。
·有毒物质控制法案英文简称,TSCA法案。与欧盟REACH法规相似,旨在对美国市场内流通的化学品进行监管。并对需要提供MSDS的化学品做出规定。
·危险物品运输法
·洁净空气法修正案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
·毒性物质包装及危险预防法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是日本唯一导入GHS的法规,并于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类标签有关规定,以规范日本国内MSDS编写及内容要求。
·毒物及剧物取缔法对日本关于MSDS中物质归类做出规定。
·化学物质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英文简称PRTR法,是日本针对化学品MSDS的编写及使用所出台的法律条文。为日本化学品提供了MSDS与安全标签要求与依据。
·消防法
·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质污染防治法
除了测试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外,测试化学品的毒理数据费用太高。如果化学品是复合品或掺有添加剂或存在反应副产品,那么编制者就很难对该产品毒理性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如果供应商提供的MSDS存在错误或失实,或故意隐瞒有害信息,造成用户的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用户往往要求MSDS的提供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制的MSDS必须符合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州(例如:美国)都有自己对MSDS的不同要求。同时一些数据或名录也会经常变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触阈值,NTP每两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质名录),所以使得编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为困难。
现在,国内不少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来编制MSDS(SDS):一是抄袭国外大公司相同产品的MSDS(SDS);另一种是通过购买少量国外相同产品,从而获得卖方提MSDS(SDS),然后把它改成自己产品的MSDS(实际上,即使不购买卖方的产品,只要索取,一般外国公司均会提供他们产品的MSDS)。
第一种方法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相似化学品的毒性数据(LD50)可能相差很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不一样;二是如果网上的MSDS(SDS)是数年以前公布的,那么相应的数据或法规就很有可能已更新。
第二种方法不会存在上述的问题,但是如果你的产品为混合物,一般说来,你很难在国外找到完全相同产品的企业。就算有,卖方产品的有关法律条文不一定符合你买方所在国的要求。